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甲○○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丁○○之出生日期為民國74年11月15日,有戶政查詢資料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36年6月14日,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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