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754號債權人 陳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婉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新台幣144,000元部分之計算方式。
三、釋明請求自民國103年7月起至民國116年4月止,於每月11日前按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2,000元之依據(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四、債務人鄭婉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