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04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仁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正式印章。(聲請狀未蓋章)
二、債務人張仁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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