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32號原告 邱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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