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卓淑惠
被   告  蔡沅漳 原名 蔡文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7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 蔡沅章 」記載,應更正為「蔡
沅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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