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尚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尚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附表編號1-4業經定刑3年2月,附表編號5-12業經定刑6年2月(附表定刑誤載為3年2月,本院逕予更正),上開各罪均為毒品相關案件,且業經大幅從輕定刑,本院量刑空間甚小,受刑人則表示從輕量刑(本院卷第11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