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7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任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任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25日止累計138,564元正未給付,其中129,068元為消費款;9,096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87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任佑│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27765││1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洪任佑│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01303││1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