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侵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芳選任辯護人姜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 。
事實
一、戊○○與代號0000-000000(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0000-00000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及0000-00000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自100年間即相識,戊○○會提供住處電腦供甲○、乙○及丙○等3人(下稱甲○等3人)玩樂並給予零用錢,甲○等3人遂時常前往其位於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住處。嗣於102年12月某星期六下午,戊○○明知甲○等3人均係14歲未滿之女子,性自主權尚未發育健全,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犯意,利用僅其與A女等3人共4人處於一室,且A女等3人期望其給予零用錢之機會,在其上開住處,違反A女等3人之意願,褪去其自己褲子露出生殖器,並要求甲○等3人自行褪去內褲躺在床上,再徒手撫摸甲○等3人之下體,復以其生殖器觸碰甲○等3人之下體,再以要求甲○等3人撫摸其生殖器等方式,接續對甲○等3人猥褻1次得逞。
二、案經甲○、乙○之母即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簡稱丁○)及丙○之母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得遽指該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本院下開所引證人之供述,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即被害人甲○等3人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惟渠等於偵查中因未滿16歲依法無庸具結,且業於本院審理中均經傳喚到庭作證,本院復查無檢察官在上開證人甲○等3人受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上開規定,證人甲○等3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下開資以認定事實引用之書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102年12月間係甲○等3人最後一次到其住處,渠等3人每次到其住處都會給每人零用錢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並辯稱:伊沒有對渠等為猥褻行為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甲○等3人之陳述恐係遭人利用或怕家長責備而穿鑿附會;甲○等3人於偵審之陳述對於案發後被告所給零用錢金額、遭被告觸摸下體之久暫等情並不一致、且於本院審理時就案發時渠等3人在床上之位置、被告有無以手摸渠等3人之下體、被告有無以生殖器觸碰渠等3人下體及順序、渠等3人有無觸摸被告生殖器及當時手部姿勢等情,互有不一致之處,且被告之手機雖於
102年12月後改為智慧型手機,惟手機內存有6個成人影片之存檔日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後為104年2月及3月間,為案發後存檔,甲○等3人所指案發時渠等與被告一起以手機觀看A片,並非實情,足見甲○等3人有重大瑕疵並不可信;本案應係甲○等3人在被告住處電腦內誤看成人影片連結,而此一情形被父母知悉後恐受打罵,故虛構本件云云。經查:
㈠上開被告有違反A女等3人意願,而為如事實欄所示之強制猥褻行為,業據證人甲○等3人分別證述如下:
1.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述略以:「(問:你認識他多久了?)很久了。(問:妳都叫他什麼?是直接叫名字嗎?)叫他紫色叔叔,因為他喜歡紫色。(問:那妳剛剛為何說他後來有看A片?)就有一次丙○在玩電腦時就問紫色叔叔在幹什麼,他就說他在看A片。(問:他就直接說他在看A片?)對。(問:會給妳們錢錢嗎?)會。(問:為什麼給妳們錢錢?)玩電腦就給我們錢錢。(問:為何丙○說妳們都在場,紫色叔叔說要跟妳們打砲,就是要把小雞雞放到妳們下面?)沒有,只有弄上面。(問:哪裡是上面?)就是中間上面,尿尿的地方。(問:就是妳說弄上面的時候妳們都在嗎?)有。(問:他有把妳們內褲脫掉嗎?)有。(問:他幫妳們脫掉還是叫妳們自己脫掉?)他叫我們脫掉。(問:為什麼?是因為他說想要打砲嗎?)對。(問:他叫妳們脫內褲的時候有說要給妳們什麼好處嗎?)沒有。(問:那他叫妳們脫妳們就脫了?)不是,他說要給我們錢錢,叫我們脫內褲跟褲子。(問:他叫妳們把內褲脫掉以後呢?)他用手手。(問:用手手是怎樣,可以告訴我嗎?)就摸一下。(問:三個人都只有摸一下嗎?)對。(問:所以妳們在紫色叔叔家只有脫過褲子跟內褲?)對。(問:有脫衣服嗎?)答:沒有。(問:只有一次?)對。(問:妳喜歡紫色叔叔嗎?)之前喜歡,現在不喜歡。(問:是因為這件事情嗎?)對。(問:那他摸妳們的時候有脫褲子嗎?)有。(問:他是褲子內褲都脫掉嗎?)對。(問:有露出小雞雞嗎?)有。(問:看到的時候會覺得怕怕的嗎?)答:怕怕的。」等語(他字第247號卷第7至13頁);證人甲○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略以:「(問:紫色叔叔除了完手機外,還有跟你們做什麼事嗎?)我們要回家的時候,他有給我們三個人錢,就是我、乙○和丙○。(問:陪紫色叔叔做什麼?)那時候我在玩線上遊戲,乙○、丙○跑去紫色叔叔那裡,紫色叔叔就看A片,乙○和丙○也跑去看,不知道什麼事,我也跑去看。(問:紫色叔叔是用什麼看A片?)看手機的。(問:
妳之前在檢察官那邊有講說,紫色叔叔看完A片有跟妳說要不要跟他打炮,有這件事情嗎?)有。(問:紫色叔叔有摸過妳嗎?)有。(問:摸哪裡?)重要部位。(問:重要部位是什麼地方?)下半身尿尿的地方。(問:摸過妳幾次?)一次而已。(問:他摸妳的時候,妳有無穿著褲子?)沒有。(問:為什麼沒有穿褲子?)他叫我們脫掉。(問:紫色叔叔還有摸乙○和丙○嗎?)有。(問:摸哪裡?)跟我一樣。(問:也是只有摸一次嗎?)對。(問:妳們被摸那次,有一起看A片嗎?)對。(問:妳們當時是在他家哪裡被摸的?)他家在頂好那邊的小巷子,他家住三樓,在床上,當時我和乙○、丙○都在床上。(問:妳們被摸的時候,紫色叔叔有穿褲子嗎?)沒有。(問:妳有看到紫色叔叔的小雞雞嗎?)有。(問:紫色叔叔的小雞雞有碰到妳們尿尿的地方嗎?)有。(問:妳們3個人尿尿的地方,都有被紫色叔叔的小雞雞碰到嗎?)有。(問:紫色叔叔摸完妳們尿尿的地方的那天,有沒有給妳們錢?)有。(問:那天之後,還有再去過紫色叔叔家嗎?)沒有。(問:你都是禮拜幾去紫色叔叔家?)禮拜六。(問:妳說最後一次紫色叔叔有脫褲子,也有叫妳們脫褲子,紫色叔叔有摸妳們3個人,是否記得先後順序?)他叫我們先脫褲子,然後他再脫褲子。」等語(本院卷一第58頁至75頁背面),由此可知,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述案發時被告有與A女等3人一同觀看成人影片,且於審理時進一步證述係以被告手機方式觀看,且案發地點係在被告床上,又於偵查中與本院審理時均證述平日被告會給予零用錢,案發時被告當時有說「要打砲」等語,且叫A女等3人自行脫去內外褲,A女等3人便自行脫去內外褲,而被告亦自行脫去內外褲露出生殖器,4人均未脫去上衣,嗣後被告有徒手觸摸A女等3人之下體,並有以其生殖器觸碰A女等3人之下體,被告於案發後有給予零用錢,該次係A女等3人最後一次去被告住處等情明確。
2.證人乙○即A女之胞妹於偵查中證述略以:「(問:妳喜歡去嗎?)特別喜歡去,因為那邊有電腦玩。(問:是每次去要回家都會給妳們錢嗎?)之前是100,這次是160,因為丙○說她想要160。(間:有叫妳們脫褲子嗎?)有。(問:妳們3個都在嗎?)對。(問:叔叔怎麼說的?)叔叔說妳們想不想跟我打砲,姊姊說好,我們說不要。(問:姊姊為什麼想要?)因為她覺得可以拿到錢。(問:那他那天怎麼用?他那天有脫褲褲嗎?)有。(問:他幫妳們?還是叫妳們自己脫?)叫我們自己脫,然後就躺在床上。(問:妳們脫褲褲躺在床上,叔叔也把自己的褲子脫掉,他有露出小雞難嗎?)(點頭)。(問:妳說他用手手怎麼摸?)摸一下,姊姊摸很久。(問:他有用小雞雞碰妳們嗎?)有。(問:這次就給妳們比較多的錢是不是?)姊姊弄得比較久,我們2個弄得比較快。」等語(他字第247號卷第14頁至第19頁);證人乙○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略以:「(問:妳和姐姐和丙○去紫色叔叔家玩時,紫色叔叔都在做什麼事情?)用手機看影片。(問:是否知道紫色叔叔在看什麼影片?)變態的。(問:紫色叔叔在看這樣變態影片時,妳、姐姐或丙○有跟著一起看嗎?)有。(問:妳當時跟檢察官說,紫色叔叔有問妳們要不要跟他打炮這件事情,紫色叔叔有無講過這句話?)有。(問:妳或姐姐或丙○有用手去摸紫色叔叔的雞雞過嗎?)有,都有摸。(問:紫色叔叔有給妳們錢過嗎?)有。(問:給妳們多少錢?)常常是100、常常是200。(問:用雞雞碰妳們的那次,給妳們多少錢?)20
0。(問:妳們摸紫色叔叔小雞雞跟紫色叔叔用小雞雞碰妳們,還有紫色叔叔用手摸姐姐下面,是發生在同一天的事情嗎?)是。(問:妳們那天之後,還有再去找紫色叔叔嗎?)沒有。(問:妳還有姐姐和丙○在被紫色叔叔用雞雞碰妳們時,妳們人是在紫色叔叔家的哪裡?)床。(問:紫色叔叔有脫內褲,然後妳看到他雞雞?)有。(問:你說紫色叔叔用雞雞碰你、姊姊和丙○,順序是先碰誰是否知道?)第
1個是我、第2個是我姊姊,第3個是我朋友。(問:妳上次為什麼沒有跟檢察官提到,妳們有用手摸紫色叔叔的小雞雞這件事情?)因為檢察官沒有跟我們說。」等語(本院卷一第100頁至109頁背面)。由此可知,證人乙○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有叫A女等3人自行脫去內外褲,A女等3人便自行脫去內外褲,被告徒手觸摸A女等3人之下體,而本院審理時證述案發時被告有與A女等3人以手機方式一同觀看成人影片,又於偵查中與本院審理時均證述平日被告會給予零用錢,案發時被告當時有說「要打砲」等語,被告有自行脫去內外褲露出生殖器,嗣後被告有徒手觸摸A女之下體,並有以其生殖器觸碰A女等3人之下體,且要A女等3人以手觸摸被告之生殖器,案發地點係在被告床上,被告於案發後有給予零用錢,該次係A女等3人最後一次去被告住處等情明確。
3.證人丙○於偵查中證述略以:「(問:叔叔會給你們錢或糖果嗎?)他會給我們錢。(問:每次去都會給嗎?)會。(問:乙○說妳有跟她說叔叔在看A片?)有,我們3個都有看。(問:妳們3個都有看?)原本是叔叔、我和乙○3個人在看,我問A女要不要來看A片,她就說好,結果她過來,叔叔就去看電視。(問:最後一次到底發生什麼事?)在叔叔家叔叔說要跟我們打砲,我說我不要,A女說好,A女就自己脫褲子,我後來也有脫。(問:叔叔有脫褲子?)(點頭)。(問:他有露出小雞雞嗎?)有,我們都沒有脫衣服。(問:為什麼要腳張開?)因為乙○也這樣,所以我也腳張開,但叔叔雞雞太大,我就轉過去說不要。(問:叔叔有用小雞雞碰A女的下面嗎?)有。(問:叔叔就只有那次抱妳起來讓妳覺得不舒服及剛剛叫妳們脫褲子那次以外,還有其他次有奇怪的行為嗎?)沒有,他最後一次有叫我們摸他的小雞雞,我們3個都把手放上去摸叔叔的小雞雞。(問:所以妳們是先幫叔叔摸雞雞還是他先摸妳們下面?)他先摸我們。(問:會不會覺得怕怕的?)(點頭〕。(問:妳喜歡紫色叔叔嗎?)現在不喜歡了。(問:為什麼不喜歡了?)因為他對我們做的那件事打砲。」等語(他字第249號卷第9至15頁);證人丙○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略以:「(問:妳在偵查中稱,妳有在紫色叔叔那邊看A片,是不是真的?)真的。(問:當時是妳還有甲○、乙○都有在紫色叔叔家看A片嗎?)有。(問:紫色叔叔用什麼開A片給妳們看?)手機。(問:妳是否知道A片的內容是在演什麼?)男女親親那些的。(問:男女有穿衣服嗎?)(搖頭)。(問:妳們看A片時,紫色叔叔有跟妳們說什麼話或做什麼事嗎?)說要不要打炮。(問:但妳跟甲○、乙○都脫褲子而且後來也都有拿到錢嗎?)有。(問:除了脫褲子那次外,還有其他次有拿過紫色叔叔的錢嗎?)有,拿50或是100。
(問:妳在偵查中稱,乙○有說叔叔有用手去摸她下面,然後紫色叔叔當時有脫褲子,而且是他先脫褲子才叫妳們脫褲子,然後紫色叔叔摸完乙○之後,第2個摸妳等語,當時所述是否屬實?)(點頭)。(問:妳有看到甲○或乙○有被紫色叔叔用手摸下面嗎?)有。(問:妳自己有被紫色叔叔用手摸下面嗎?)有。(問:紫色叔叔有叫妳們摸他的小雞雞嗎?)有。(問:是妳、甲○、乙○都有摸嗎?)都有。(問:那天離開紫色叔叔家之前,紫色叔叔有給妳們錢嗎?)有。(問:那次紫色叔叔摸妳們之後,還有再去紫色叔叔家嗎?)沒有。(問:妳說紫色叔叔給妳們看A片,紫色叔叔用手、用雞雞摸妳們,還有妳們用手摸紫色叔叔,這順序為何?)紫色叔叔先讓我們看A片,紫色叔叔講說要不要打炮,我們就說好,我們脫褲子,紫色叔叔就用手先摸乙○的下體,乙○就跑掉,就換我的下體,我用完換甲○,之後用雞雞摸我們,我們在輪流摸紫色叔叔的雞雞,後來我們穿褲子,紫色叔叔就給我們錢。(問:妳剛說紫色叔叔摸妳們的時候,妳們3個人是在床上嗎?)是。」等語(本院卷一第
151頁至164頁)。由此可知,證人丙○於偵查中證述案發時被告有與A女等3人一同觀看成人影片,且於審理時進一步證述係以被告手機方式觀看,又於偵查中與本院審理時均證述平日被告會給予零用錢,被告當時有說「要打砲」等語,且叫A女等3人自行脫去內外褲,A女等3人便自行脫去內外褲,而被告有自行脫去內外褲露出生殖器,嗣後被告有徒手觸摸A女等3人之下體,並有以其生殖器觸碰A女等3人之下體,且要A女等3人觸摸被告之生殖器,被告於案發後有給予零用錢,該次係A女等3人最後一次去被告住處等情明確。
4.由證人甲○、乙○及丙○上開證述可知,被告平日於案發時均會給予渠等3人零用錢,證人A女等3人於102年12月間最後一次到被告住處即案發時,被告有與A女等3人一起觀看成人影片,並對渠等3人稱「要打砲」等語,業據證人A女、丙○於偵查中及審理中指證、證人乙○審理中指證明確,且證人乙○於偵查中亦指證被告確有為上開言語;而案發時被告要求A女等3人自行脫去內外褲,A女等3人便自行脫去內外褲,而被告有自行脫去內外褲露出生殖器等情,亦據證人A女、丙○於偵查中及審理中指證、證人乙○於偵查中指證明確,且證人乙○於審理時亦指證被告當時有脫去內外褲露出生殖器之情;又被告於嗣後徒手觸摸A女等3人下體之情,業據證人A女、丙○於偵查中及審理中指證、證人乙○於偵查中指證明確,且證人乙○於審理時亦指證被告當時有觸摸A女下體之情;再被告有以其生殖器觸碰A女等3人之下體,業據證人A女等3人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證述明確,而被告要A女等3人以手觸摸其生殖器等情,業據證人乙○、丙○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是被告有對證人A女等3人為如事實欄所示之猥褻行為之各部分重要情節,至少均有證人A女等3人其中2人或3人之多次指證,且所述之具體情節互核大致相符, 堪信渠 等證述尚非空穴來風、恣意編纂。又證人A女等3人自案發後便不再前往被告住處,被告於案發當日並無與渠等3人發生爭執,業據被告陳述在卷,衡諸常情,證人A女等3人於案發前既然時常前往被告住處玩電腦,且有零用錢可領取,堪認證人A女等
3人與被告間尚屬友好,並無夙怨或糾紛,倘案發時未發生本件行為, 何以渠 等3人會無故不再前往被告住處?甚至虛捏本件誣陷被告?亦徵證人A女等3人所述應屬實在,堪以採信。且本件係經學校教師通報始察覺,而非證人甲○等3人及其家人向檢警報案,業據證人丁○、丙○之母於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A女等3人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輔導成效評估表等在卷可參,且證人甲○等3人及其家人迄今未曾向被告提出民事賠償請求,丙○之母於審理時表示不願意和解等情,可知證人甲○等3人平日既與被告友好,而渠等家人並無何動機或必要無端指控上開情事以羅織誣陷被告,是辯護人上開辯稱:證人甲○等人係受他人利用而編纂云云,顯無可採。至辯護人所辯:A女等3人因係怕其於被告住處不小心看到成人影片遭家人責罵,故就成人影片內容穿鑿附會本件云云,惟證人A女等3人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曾證述其等有看到成人影片且被告亦有猥褻行為,業如上述,並無為恐遭家長責打而隱瞞渠等有看成人影片之情,又證人A女等3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所見成人影片之內容或為男女全身衣服褪去、親吻或以男性生殖器進入女生下體之情節或稱忘記了等語,與本件證人A女等3人所指證被告與渠等3人僅褪去下半身內外褲、並無親吻,且被告並無以生殖器進入渠等下體等情節無一相符,渠等焉有以此影片內容穿鑿附會之可能?足認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㈡至辯護人指摘甲○等3人於偵審之陳述對於案發後被告所給
零用錢金額、遭被告觸摸下體之久暫等情並不一致、且於本院審理時就案發時渠等3人在床上之位置、被告有無以手摸渠等3人之下體、被告有無以生殖器觸碰渠等3人下體及順序、渠等3人有無觸摸被告生殖器及當時手部姿勢等情,互有不一致之處,故渠等之證述並不可採云云。惟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以何者為可採,法院原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參照)。苟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況依一般經驗法則,被害人就同一被害事實,反覆接受不同司法人員之訊問,被害人在各次訊問時,是否均能作精確的陳述,因被害人主觀上所具備記憶及描述事物的能力而有不同,甚至與訊問者訊問之方式、態度及被害者臨場之情緒亦有關聯,其陳述再透過不同紀錄人員之紀錄,在筆錄的記載上呈現若干差異,實屬無可避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證人甲○等3人案發時分別為9歲、8歲、7歲之幼童,智能發展本較一般成年人不足,就案發時對於事物之認知與記憶能力、案發後對於訊問之理解及表達能力,均無法與一般成年人比擬,且證人甲○、乙○之社工於本院審理時尚稱證人甲○、乙○之身心狀況較同齡兒童落後、理解能力較差、回想記憶也會模糊等語(本院卷一第113頁背面),而本件於案發後經檢察官偵訊至本審理時之陳述,時間差距已1年餘,證人甲○等3人指述或因智能受限、時間經過、多次相同之訊問、訊問方式之不同,致陳述有所出入或未能立即為完整之陳述,亦與常情無違。本件證人甲○雖於本院審理時就渠等3人有無觸摸被告下體一節,證述「沒有(後稱)忘記了」等語;證人乙○於審理時指證被告徒手觸摸僅甲○之下體;證人丙○於審理時就被告有無以生殖器觸碰渠等3人之下體一節,先後證述只有觸碰丙○、又稱也有觸碰甲○、再稱渠等3人都有被碰等情,惟本件證人甲○等3人於本院審理時實際上時常表達「聽不懂」、「不知道」、「忘記了」、「不記得」、「記不清楚」、「想不起來」、「說錯」、「聽錯問題」等語或以搖頭、聳肩等動作表達無法聽懂問題(本院卷一第61頁、第64頁背面、第66頁背面、第67頁、第72頁背面、第74頁、第104頁、第148頁背面、第152頁、第153頁、第158頁背面、第161頁、第164頁),顯見證人甲○等3人於審理時證述產生上開與先前陳述不一致、或與他人指證不一致等情,係因於審理時作證距案發時間已久,證人甲○等3人分別因智能受限且隨著時間經過淡忘記憶,無法於審理時清楚記憶立即表達,故與自己先前或他人之指證有部分出入,並無悖於常情。另渠等3人於審理時對於案發時渠等3人在床上之位置、被告以生殖器觸碰渠等3人之順序、渠等3人以手觸摸被告生殖器之手部姿勢等情節,抑或偵審接受訊問時被告各次給予零用錢之正確金額、遭被告觸摸下體之久暫所述亦有出入,惟此等涉及案發時之「床上位置」、「順序」、「手部姿勢」、「金錢數額」、「久暫」等細節事項,幼童於案發時未必能精準感知與清楚記憶,遑論於案發後因時間經過,仍要求渠等作精準正確之描述。是證人甲○等3人之陳述縱有上開些許不一致之處,惟證人甲○等3人就本件被害事實之重要情節,即案發時被告有褪去其自己褲子露出生殖器,並要求甲○等3人自行褪去內褲躺在床上,再徒手撫摸甲○等3人之下體,復以其生殖器觸碰甲○等3人之下體,再要求甲○等3人撫摸其生殖器等節,具有高度一致性之陳述,業如前述,自難僅以證人甲○等3人之證述有上開部分不一致,即認定渠等3人之指證全不可採,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再證人甲○等3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案發時被告與渠等3人觀看成人影片係以被告手機方式觀看,而被告於102年10月間購入智慧型手機,此有被告所提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續約同意書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42頁),足見案發前被告所持用之手機即具有上網、存檔之功能,而被告手機確有儲存成人影片之檔案,業經鑑識在案,此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104年4月28日函所附鑑識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31頁至134頁),可認被告平日確有利用手機儲存、觀看成人影片之習慣,可佐證人甲○等3人所述並非虛妄。又辯護人雖指依該鑑識報告所載,成人影片存檔時間為104年2月、
3月間,係於案發後,故證人甲○等3人所證並非實在云云,惟案發時被告確可利用手機上網或存檔影片方式觀看成人影片,而被告亦自承:成人影片是別人傳的,之前檔案太多了,手機容量不夠,伊有刪過檔案等語(本院卷一第77頁背面),可認被告既曾刪除而僅留下部分成人影片檔案,自難以所餘留之檔案存檔時間為104年間,即認案發時被告手機內並無存檔成人影片或者無法以上網方式觀看,而認證人甲○等3人所述不實,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㈢查證人甲○係00年0月0出生,證人乙○係00年00月0出生
,證人丙○係00年0月0出生,此有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憑。而被告自承其知悉證人甲○等3人均為國小幼童之情(本院卷二第9頁背面),是被告於行為時明知證人甲○等3人為未滿14歲之女子甚明。又按刑法第224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之方法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足以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其他強制方法為必要;而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猥褻罪,係指行為人與未滿14歲之男女合意為猥褻行為而言,對未滿14歲男女為猥褻行為,苟非出於雙方合意,即經其同意與行為人為猥褻行為,自不得論以該條項之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6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67號、10
1年台上字第6009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9月7日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倘被害人不知悉被告所為之舉動係具有「性」之意義,難認其等有合意與被告為猥褻行為之意思,是其等不知所措而無以肢體或言語反抗,要屬當然,且被告又係利用被害人稚幼無知,其等主觀上認為若配合被告指示或任由被告擺佈可獲得玩具、糖果等心理期待之機會,而對被害人為上開行為,其所為自屬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無訛(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395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於102年12月間,因證人A女等3人年幼不懂反抗,即遭被告為上述猥褻之行為,且於事後得到被告給予之零用錢之事實,業據證人A女等3人證述如上,參以A女等3人於被告行為時分別為7、8、9歲之年紀,對於性觀念仍懵懂無知之情況下,在被告指示下,遇被告為如事實欄之猥褻行為,衡諸當時客觀情形,年幼之A女等3人顯然不知悉被告所為之舉動係具有「性」之意義,且證人A女、B女於偵查中亦證述當時會覺得奇怪、害怕等語(他字第249號卷第13頁、第14頁、他字卷第247號卷第13頁),難認其等有合意與被告為猥褻行為之意思。且被告又係利用A女等3人稚幼無知,其等主觀上認為若配合被告指示或任由被告擺佈可獲得金錢之心理期待機會,而對A女等3人為上開行為,其所為自屬違反A女等3人之意願無訛。再者,A女等3人在被告行為時既未驚呼亦未大力掙扎加以抗拒,被告自無須對A女等3人施加暴力或脅迫等方式為之,惟此並不影響被告以違反A女等3人之意願,對A女等3人為猥褻行為得逞之認定。準此,被告對於A女等3人為猥褻行為時,雖非以客觀強制力為之,然其實施之方法,係違反A女等3人之意願甚明。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
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鑑定被告生殖器之外觀,待證事實:證人A女等3人所述有以手觸摸被告生殖器一節並非實在;並聲請傳訊被告鄰居,待證事實:係證人A女等3人主動來找被告,且被告房屋隔音效果不好云云,惟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並無鑑定被告生殖器外觀之必要,且證人甲○等3人平日是否主動前往被告住處,與本件被告有無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性,而本件被告並非施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為猥褻行為,被害人亦無大聲呼救或抗拒情形,鄰人無法聽聞本件情形,是房屋隔音效果是否良好,亦與本件無直接關連性。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上開證據,均無調查之必要性,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按刑法上之「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94年台上字第28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在客觀上該行為足以誘起他人性慾,被告在主觀上亦係以滿足其自己之性慾,應屬猥褻行為無疑。是核被告上開對甲○等3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並有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應依同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之加重強制猥褻罪論處。又刑法第224條之1(有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情形)係對被害人為未滿14歲之少年所設之特別處罰規定,自無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又被告出於同一行為決意,且於密接之時地為上開強制猥褻行為,應論接續犯而以一罪論處。且被告所犯之同一行為,同時侵害甲○等3人之性自主法益,應論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對A女等3人為猥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惟被告上開行為,係違反A女等3人意願所為之猥褻行為,已如前述,是本件原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被告對A女等3人為猥褻行為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僅法律之評價有異,是依法應變更起訴法條,而改依同法第224之
1條之加重強制猥褻罪論科(本院卷二第42頁背面)。另起訴書所認本件被告對A女等3人之行為侵害數法益,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逞其個人私慾,明知A女等3人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利用與A女等3人獨處之際,強制猥褻A女等3人,且案發時A女等3人分別年僅7至9歲,其行為對A女等3人身心造成相當之創傷,暨被告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且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