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70號聲請人車城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游語涵┌──────────────────────────────────────────────┐│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車城鍛造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6年8月20日│44,581元│0000000││││司│民權分行│││││││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