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陳鴻文 債務人 楊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伍拾肆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35計算之利息,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