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15號原告 黃聰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罰字第裁22-E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機關代表人: 楊金樹 (所長)之姓名,請具狀補正及另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