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798號
原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叄仟貳佰伍拾叄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日若山莊建物門牌台北縣淡水鎮水碓
25巷2號6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
10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積欠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以
下同)1萬3253元(建物面積27坪、每坪每月35元,共945
元、電梯保養費每月250元、停車清潔費每月200元,每月
共計1395元,一季繳一次;最後一季被告車位委託管委會出
租,扣除後請求698元),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等語,為此請
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3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規約第10條規定,按年息10%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1件、
積欠費用通知單、日若山莊住戶規約1份、建物謄本1份、
報備證明1份、收費辦法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約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