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其定應執行刑因已逾有期徒刑6月,原判決依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現第8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均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9次│有期徒刑3月5次│││││││├────────┼──────────┼──────────┼─────────┤│犯罪日期│96.10.03~96.11.9│96.10.04~96.10.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08號│640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上易字第366號│98年度上易字第366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21│98.05.2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8年度上易字第366號│98年度上易字第366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21│98.05.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3760號│37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