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沅駿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95號、110年度偵字第2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沅駿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