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甲○○被告乙○○住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區○○鎮○○○村○○村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離婚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第37條及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雅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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