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招榮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招榮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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