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66,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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