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0號聲請人 徐盈穗 聲請人 李瑞鎂 聲請人 徐偉仁 聲請人 鄭宇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徐盈穗
鄭凱文 上列聲請人四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四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徐國成 )乙案,未據聲請人等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何時知悉得為繼承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乃於民國107年10月5日、12月17日函請聲請人等限期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等於107年10月12日、12月19日收受函文後卻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說明,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聲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