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4658號
原   告 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朱婉綺 即政城企業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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