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4號債權人 黃素華 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臣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所附之聲請狀所示其任職日至民國101年9月18日, 台端 聲請於民國102年5月31日及101年9月17日起算利息,顯然有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