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靜慧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2.陳報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3.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