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11日對相對人所發臺南中正路郵局第
5支局第11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乙○○因其原址查無此人,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
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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