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8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育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王彥森 、 黃榆驊 、 謝函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4萬4,465元,應繳裁判費48萬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萬8,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