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郭依萍東煜輝企業社被告佑唯企業社(合夥)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稱同)898,240元」則訴訟標的金額即核定為898,24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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