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蕭至良
訴訟代理人  黃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565元及其中67,593自民國(
下同)10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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