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80號

原告 李季恒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被告 李恩利

李宜倫

徐筱薰

上一人 徐美玉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24,300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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