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697號債權人松富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財 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為」抑或「爲」,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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