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蘇于恬 被告 何維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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