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5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狄阿特 (DIATFERISETIAWA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本票發票人記載DIYATFERRYSETIAWAN,但聲請狀相對人係DIATFERISETIAWAN,請陳明同一性,並提出文件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