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定杰 即越園小吃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越園小吃坊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1日起邀同相對人楊定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並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償還辦法、違約金等,惟相對人違約未繳款,尚積欠借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連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本院調閱相對人越園小吃坊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其組織類型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相對人楊定杰,由於相對人越園小吃坊為獨資商號且已撤銷,故其積欠聲請人之借款,應由其負責人(即相對人楊定杰)清償,另經本院調閱相對人楊定杰戶籍基本資料,其戶籍址設於「新北市三重區」,依首揭法條所示,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