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簡慈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中華電線│華南商業│107年5月│16,038元│PD0000000│││電纜股份│銀行圓山│31日│││││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