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1號

原告 張皓惟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

被告 吳東龍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訴外人 賴佳瑄 將其對原告之新臺幣100萬元債權讓與被告之債權讓與契約書,並主張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之債權數額因此增加,而有再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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