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1號
原告 張皓惟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
被告 吳東龍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訴外人 賴佳瑄 將其對原告之新臺幣100萬元債權讓與被告之債權讓與契約書,並主張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之債權數額因此增加,而有再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