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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