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265號

原告 丘庭

被告 宋廷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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