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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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630號債權人 宋祐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明輝陳南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珠付命令送達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㈤陳報維修費用金額?並提出維修費用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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