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平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平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2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上合計1年6月),並於民國10
7年8月2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
5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52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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