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127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簡字第12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田皓文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林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簡字第12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 肆佰元 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

捌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涵

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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