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374號債權人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1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並非一定之金額,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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