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志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志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志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倪志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倪志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4日│100年1月19日下午│││││10時1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53號│毒偵字第353號│毒偵字第14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3│100年度訴字第233│100年度訴字第24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2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3│100年度訴字第233│100年度訴字第246││││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15號│基隆地檢100年度│││(編號1至2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執字第2049號│││100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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