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調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調字第142號聲請人 賴采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章智詅 即 章毓芸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章智詅即章毓芸之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章智詅即章毓芸之住、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