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蔌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更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童蔌榮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蔌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15、120、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35、36、68號判決可資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就應執行之刑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9年4月11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基此,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之6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6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10日109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58號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51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83號109年度簡字第294號109年度簡字第1359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3月2日109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83號109年度簡字第294號109年度簡字第1359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11日109年4月16日109年6月29日備註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19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42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85號編號1至3經臺南地院以109年聲字第13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誤載為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19日109年4月10日108年12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8號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39、654號橋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嘉義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80號109年度嘉簡字第849號109年度簡字第758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9日109年7月27日109年6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6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嘉義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80號109年度嘉簡字第849號109年度簡字第758號確定日期109年8月7日109年8月26日109年7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21日)備註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79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29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22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