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 劉東發 (已死亡)承受訴訟人(即劉東發之繼承人)
孫 劉月連 陳 劉月麗 呂 劉月卿 劉東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謝同峻
韓榮華 鄭暐曦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1032342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孫劉月連、陳劉月麗、呂劉月卿、劉東山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劉東發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孫劉月連、陳劉月麗、呂劉月卿、劉東山為其法定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茲為訴訟順利進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