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韓忠玲 訴訟代理人 王志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