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坤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坤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5月均經確定,嗣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合併執行,合計刑期1年1月,於民國106年7月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
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715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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