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軍褕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521、14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軍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