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銘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101年度執字第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銘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許銘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許銘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日│100年3月15日│100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375號│偵字第1363號│字第1918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496號│2075號│2979號││├────┼────────┼────────┼────────┤││判決│100年9月27日│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496號│2075號│2979號││├────┼────────┼────────┼────────┤││判決│100年10月24日│100年11月10日│100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2次)│├────────┼────────┼────────┼────────┤│犯罪日期│100年7月10日│100年8月12日│100年8月4日│││││100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149號│偵字第2889號│偵字第33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004號│2730號│3192號││├────┼────────┼────────┼────────┤││判決│100年12月14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3004號│2730號│3192號││├────┼────────┼────────┼────────┤││判決│100年12月14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七│.├────────┼────────┤│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76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165號││├────┼────────┤││判決│101年3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判決││165號││├────┼────────┤││判決│101年4月2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