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吳樹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1年7月2日以衛署醫字第813530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1年8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7冊、第15頁第1672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7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2月9日以衛署醫字第1010204530號函同意核定,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對照表、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530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及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