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昭雄 送達代收人 古慧萍 上訴人與 盧昆英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756,772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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