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11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MURRYLIAM( 里安史蒂芬穆雷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譯本(譯成被告得以瞭解之英文), 俾利 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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