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11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MURRYLIAM( 里安史蒂芬穆雷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譯本(譯成被告得以瞭解之英文), 俾利 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11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MURRYLIAM( 里安史蒂芬穆雷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譯本(譯成被告得以瞭解之英文), 俾利 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