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6號
原告 陳怡如
被告 曾泳銘
法定代理人 曾清文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463元(〈62.87x14900〉+2657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